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及行为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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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一境.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及行为构造[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6):6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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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一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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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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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国家治理视野下共同富裕实现的法治保障研究”(22YJC82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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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起,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中便存在诸多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细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立法的修改,司法解释的补充,均将该罪的争议问题指向保护法益和行为构造上。目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尚未有定论,对该罪行为构造的认定离不开对保护法益的理解。为更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思想,精准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对该罪的行为构造不能单一认定为行为犯或结果犯,应在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下识别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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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污染环境罪 法益保护 行为构造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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