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馆接收档案期限的思考——兼议档案法规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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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立维,徐可,杨群欢.关于档案馆接收档案期限的思考——兼议档案法规的修订[J].档案与建设,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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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维 徐可 杨群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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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分院 浙江湖州3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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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在《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等法规性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按要求,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存二十年左右的永久保存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存十年左右的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我们分析,在二十多年前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工作和各方面情况的:便于机关工作。档案形成之后,首先的、主要的利用者是其形成单位。档案的形成者在进行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生产建设等活动时,都需要大量查阅利用本机关单位形成的档案。人们习惯上把档案对形成者的作用,称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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