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朱熹的公私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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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瑞熙.论朱熹的公私观[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19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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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瑞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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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中国封建社会伦理思想史上,朱熹的公私观是比较系统的,也是他的庞大的思想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此以前,人们尚未对它进行专门的研究,所以现有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本文将探讨朱熹公私观的含义,公私观与君子、小人的区分,提倡官员秉公从政等。不当之处,请专家学者指正。 一、朱熹公私观的含义 由于朱熹是在讨论“公”与“正”、“公”与仁”的关系时阐述公私观的,因此我们首先介绍他对“公”与“正”、“公”与“仁”关系的主张。 朱熹在解释《论语·里仁篇》孔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时,说:“唯之为言独也。盖无私心,然后好恶当于理,程子所谓‘得其公正’是也。”(《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卷2)当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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