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中的人权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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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涂小雨.论和谐社会中的人权保障[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11):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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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涂小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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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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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凸显和谐与协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对人的权利的保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诸多价值理念的核心之一,是最为基础性的保障,人权的形式保障和现实保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权保障的基本形式,形成一种以人为本的道德引导力量,提升和强化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权的形式保障的基本要求,和谐的可持续的发展,社会整体保障水平和层次的提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权的现实保障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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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人权 保障 |
文章编号: | 1008-7427(2007)11-0044-02 |
修稿时间: | 2007-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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