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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与责任承担
引用本文:张伟.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与责任承担[J].焦作大学学报,2004,18(1):34-36.
作者姓名:张伟
作者单位:焦作市检察院,河南,焦作,454000
摘    要: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应以基于意思能力而确定的行为能力状况为一般标准,以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欠缺行为能力人责任能力的例外标准。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有限制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平责任的适用与责任能力的确定无关;亲权人与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顺序应有差别。

关 键 词:自然人  民事责任能力  判断标准  责任承担  中国
文章编号:1008-7257(2004)01-0034-03
修稿时间: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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