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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修正后《档案法》的特点
引用本文:刘国荣.论修正后《档案法》的特点[J].档案时空,1998(1).
作者姓名:刘国荣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摘    要:在新中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1996年<档案法>的修正与1987年<档案法>的颁布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如果说1987年<档案法>的颁布标志我国档案事业进入了依法治档的新纪元,使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有了法律保障;那么1996年<档案法>的修正,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巩固和发展档案事业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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