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修正后《档案法》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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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国荣.论修正后《档案法》的特点[J].档案时空,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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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国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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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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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新中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1996年<档案法>的修正与1987年<档案法>的颁布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如果说1987年<档案法>的颁布标志我国档案事业进入了依法治档的新纪元,使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有了法律保障;那么1996年<档案法>的修正,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巩固和发展档案事业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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