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的绑架行为定性之商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索债型”绑架的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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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加明.事出有因的绑架行为定性之商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索债型”绑架的司法解释[J].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1(3):8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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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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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厦门36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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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绑架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其典型是行为人无故非法绑架无辜人质,以杀伤人质相要挟向其家属或相关人勒索钱财或达到其他目的。对于某些事出有因、被害人确有过错的绑架行为不宜定绑架罪。《刑法》第238条第3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秉持了上述理念,司法实践中应积极适用。但该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范围太窄,行为人为索取单方面主张的合理债权而绑架他人的,也不应定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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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过错 绑架 非法拘禁 罪刑均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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