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范围和意义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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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茂玉,曾新华.关于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范围和意义的思考[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6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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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茂玉 曾新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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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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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本身就有可能成为一种“传闻”的危险。因此,在建构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时,应首先将这些“传闻”排除。排除传闻证据的主要理由并不是传闻证据不真实和不可靠,而是若采纳该证据就剥夺了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对质询问权;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也不应当仅仅是指证人出庭作证不能,至少还包括迟缓的对质询问、先前的对质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等,而且这些例外还必须符合其他特定条件;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无助于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恰恰相反,证人出庭作证是传闻证据规则得以运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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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 排除 |
文章编号: | 1672-8254(2008)01-0064-06 |
收稿时间: | 2007-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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