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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续三)
引用本文:
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续三)[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2).
作者姓名:
梁方仲
摘 要: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关于官、民田之定义,《增城县志》云:“田地故有官、民:官者,官之所有,给民耕之。民者,民自买卖者也。”(顾炎武辑:《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7册“广东”上)。又,顾氏著《日知录》云:“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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