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物转让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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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元华.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物转让的法律效力[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104-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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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元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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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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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民法上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理不能完全适用。当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j-.-]与交付时间不一致时,应该以风险转移作为标准来判断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同时,转让后通知义务的履行影响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与否,对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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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产保险合同 转让 通知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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