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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物转让的法律效力
引用本文:张元华.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物转让的法律效力[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104-106.
作者姓名:张元华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民法上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理不能完全适用。当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j-.-]与交付时间不一致时,应该以风险转移作为标准来判断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同时,转让后通知义务的履行影响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与否,对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关 键 词:财产保险合同  转让  通知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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