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提升我国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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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牧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提升我国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J].科技管理研究,20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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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牧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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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大学 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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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东北大学陈昌曙技术哲学发展基金资助科研项目“产学研合作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研究”(0047103117);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研究”(L14BZX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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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我国的创新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提升我国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意在解决我国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弱势地位问题。通过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来提升我国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需要针对知识产权创造、运营、保护和管理制度中不适应创新经济关系要求的部分探讨相应的完善对策,具体包括4个方面:一是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的社会环境、人才培养与激励环境;二是完善知识产权运营环境;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四是完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管理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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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创新主体 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制度环境 知识产权创新价值观 |
收稿时间: | 2016/5/25 0:00:00 |
修稿时间: | 2017/2/22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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