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执法主要存在政府应为而不为和过分而为,循环经济立法保障滞后、硬法保障机制不足,执法体制和执法者自身素质有限、导致循环经济执法不力,公众基础薄弱等问题。因此,创新循环经济执法保障机制,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促进循环经济执法保障机制完善,确定循环经济执法主体、明确责任划分,贯彻公众参与机制等是完善循环经济执法保障机制的有效对策。同时,要将必要的立法、司法、技术、监督与行政指导结合传统的行政强制融入循环经济执法机制中,结合市场规律与循环经济发展规律,突破传统执法固有的缺陷,完善循环经济执法保障机制,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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