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18年6月1日,列宁签署了《关于改革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法令》,简称“列宁档案法令”,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部档案大法。前苏联政府以此为据建立了档案管理总局以及各级档案机关网和国家档案馆网,1958年批准了《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和苏联中央国家档案馆网》。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苏联部长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于1980年4月4日,批准了《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条例》体现了前苏联档案工作的发展经验,也将列宁档案法令的基本原则提高到新的高度。1991年,前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对前苏联的档案与档案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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