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原有范围”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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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骏翔.关于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原有范围”探讨[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5,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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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骏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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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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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专利先用权制度在先用权人和专利权人之间创造一个利益平衡点,不仅可以保护先用权人的商业投资的期待利益,也可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但是在我国目的前司法实践中,由于标准模糊、规定不合理等原因,造成过度限制先用权适用的现状.从设立先用权制度的目的出发,讨论了先用权制度中的“原有范围”要件在实施产量、实施行为、实施主体、实施技术方案、实施地域的范围,提出对“原有范围”做出合理、明确界定,有助于先用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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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 先用权 先用权人 原有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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