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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开展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规范编制管理,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没、提高用人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 键 词:中小学教职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编办  编制标准  教育部  财政部  编制核定工作  中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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