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建构主义的"对话"教育——兼论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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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学军.论基于建构主义的"对话"教育——兼论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改革[J].职业圈,2007(19):116-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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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学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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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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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法律教育中先后兴起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学“等基于建构主义的教学方式的核心都是“对话“.建构主义的对话具有开放性、启发性和反思性特征.作为建构主义教学的核心表现形式的是师生对话,对话者具有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中的角色扮演及其关系.在法学案例教学中引入并强化“对话“概念可以作为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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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构主义 "对话"教育 法学教学改革 |
文章编号: | 1671-5969(2007)19-01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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