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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实证分析——兼评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引用本文:陈化琴.对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实证分析——兼评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79-82.
作者姓名:陈化琴
作者单位:广东培正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830
基金项目:2013-2014年广东培正学院校级一般项目:“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4pzxmyb025)阶段性成果.
摘    要: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制度在中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视听表演者权在影视演出合同蜕变为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在表演者权侵权判决书中一部分体现为对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一部分体现为对影视作品的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取消了录像制品,规定了对视听作品的后续使用获酬权,取消了“约定”规定,但非主要表演者权利的剥夺,似有不公平之嫌.

关 键 词:视听表演者权利  劳务报酬请求权  后续使用获酬权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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