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实证分析——兼评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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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化琴.对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实证分析——兼评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7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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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化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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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培正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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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2014年广东培正学院校级一般项目:“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4pzxmyb025)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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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制度在中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视听表演者权在影视演出合同蜕变为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在表演者权侵权判决书中一部分体现为对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一部分体现为对影视作品的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取消了录像制品,规定了对视听作品的后续使用获酬权,取消了“约定”规定,但非主要表演者权利的剥夺,似有不公平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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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视听表演者权利 劳务报酬请求权 后续使用获酬权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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