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的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 |
| |
引用本文: | 饶世权,刘咏梅.论文化产业的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J].出版发行研究,2015(1):18-21. |
| |
作者姓名: | 饶世权 刘咏梅 |
| |
作者单位: | 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四川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 |
| |
摘 要: | 文化产业因其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性在程度上与物质产业不一样,市场失灵具有必然性与常态性,具体表现是为经济效益而损害社会效益,同质化、同类化,以及盗版现象的产生等.为规避文化产业市场失灵,需要监管.但比较文化企业自我监管、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和政府监管,政府监管是外部的刚性监管,且在三种监管方式中最不易被“俘获”;政府监管还可以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和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因此,规避文化产业市场失灵应当选择政府监管.
|
关 键 词: | 文化产业 市场化 市场失灵 社会效益 政府监管 文化安全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