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网络“公害”及其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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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璐.刍议网络“公害”及其民事责任[J].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科学教育家,2009(6):64-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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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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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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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公害”是当代社会网络安全的主要威胁之一,具有公众受害性和损害严重性等特点。然而纵观当今各国立法,既没有对网络“公害”的概念加以明确界定,也没有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予以规制。本文认为网络“公害”是利用网络技术人为干扰正常的网络环境,使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法律事实。网络“公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侵权法加以规制。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应当针对不同的行为主体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并结合网络“公害”的特殊性认定责任构成的要件。在完善我国网络“公害”的民事责任制度方面,还应当遵循预防补救相结合和系统防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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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公害” 概念 性质 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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