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行政契约强制执行制度研究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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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蓬.德法行政契约强制执行制度研究及启示[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2):14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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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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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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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行政契约实现行政任务的行为形式越来越被广泛使用,但是基于协商、参与理念的行政契约因其契约的性质而缺乏行政处分的执行力。德国通过在契约中建构一种自愿接受执行机制而使契约具有一定执行力,即在契约不履行时,强制执行行政契约。法国则强调行政契约履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通过制裁等促使相对人履行行政契约。我国行政合同理论注重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忽视个人利益,德、法行政合同履行中强制执行机制可对我国行政合同履行机制完善提供相应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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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契约 行政特权 强制执行 自愿接受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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