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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立法模式初探
引用本文:魏名.职教立法模式初探[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1993(4).
作者姓名:魏名
作者单位:北师大外教所
摘    要:职教立法模式初探魏名教育立法是加强教育的宏观管理和保障教育事业顺利发展的有效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适应国际范围竞争和冷战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并将之作为完善国民教育制度,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措施。在立法过程中,各国按照本国的职业教育制度、管理传统和文化背景形成了不同的立法模式。目前我国正在加速职教立法进程,有必要研究、了解国际上职教立法的各种模式并汲取其共性,制定出适合我国之情的法律和法规。一、国外职教立法的几种模式从依法保障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角度分析,美国、德国、法国、日本代表着四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美国是实行教育地方分权的联邦制国家。教育与培训的管理权限在地方(州)政府,联邦不予干涉。但联邦政府对职教的立法始于1917年,这就是“史密斯一体斯法”。该法确认联邦政府必须支持职教的发展,作为这种必要性的体现,决定:①联邦每年固定拨款(700万)予以资助,受益者为公立学校。②联邦政府建立有关职教管理的专门机构。③限定州一级政府接受和使用联邦拨款的条件。该法案奠定了美国职教立法模式的基础。自史密斯法颁发至今,美国政府通过的与职教有关的法律多达两位数。其中较为重要的有:1937年全国学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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