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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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汤益华.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J].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5(5):31-3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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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汤益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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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家庄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河北石家庄05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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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一般遵循法定原则;在行政立法上,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种诉讼体制严重妨碍了公司政治权利的保护。建议顺应大多数现代国家简化司法审查形式、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发展趋势,对行政受案范围采取非法定原则,将大多数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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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抽象行政行为 可诉性 司法审查 行政立法 政治权利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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