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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义务”与纠纷裁判:以司法归责标准为限度——兼论新《保险法》第17条之修改
引用本文:石光乾.“说明义务”与纠纷裁判:以司法归责标准为限度——兼论新《保险法》第17条之修改[J].河西学院学报,2011,27(6):55-58,63.
作者姓名:石光乾
作者单位:甘肃联合大学经管学院,甘肃兰州,730010
基金项目:甘肃联合大学社科规划项目
摘    要:特别说明义务是控制保险合约缔结信息披露的先契约法定义务,而我国新《保险法》在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时未对此制度履行内容和标准作出实质规范,实务中因此而产生的保险纠纷案件与日俱增。文章通过考察域外和我国相关立法学说及判例,在对该立法制度进行法理评析的基础上,总结论证了解决特别说明义务司法纠纷的归责标准。

关 键 词:特别说明义务  纠纷裁判  归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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