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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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立峰,盛宏文,李震.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1):13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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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立峰 盛宏文 李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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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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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然而立法对于该罪主体进行了概括性表述,以至于司法实践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从立法原意、受贿罪的本质以及社会发展形势看,"近亲属"应限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对关系人应联系相关因素进行动态认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仅包括四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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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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