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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引用本文:李立峰,盛宏文,李震.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1):132-134.
作者姓名:李立峰  盛宏文  李震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然而立法对于该罪主体进行了概括性表述,以至于司法实践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从立法原意、受贿罪的本质以及社会发展形势看,"近亲属"应限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对关系人应联系相关因素进行动态认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仅包括四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

关 键 词: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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