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社会的发展,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护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予以解决,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大了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涉及面更广,规范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新法有四大明显变化:一是条款增加了16条,由56条增加到72条;二是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五项权利的保护;三是加大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学校责任;四是凸显时代特色,将近年出现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新现象都列入了处罚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