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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引用本文:刘丽伟.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9(3):29-30.
作者姓名:刘丽伟
作者单位: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秦皇岛,066001
摘    要: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这只是从整体上所做出的判断,不能绝对化,应有一定的限制或例外: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印使为盗赃,也适用善意取得;以公开拍卖方式或在公开交易市场受让的赃物,应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对于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设定一定的期限限制。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赃物  刑事案件  中国  物权制度
文章编号:1008-469(2004)03-0029-02
修稿时间:200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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