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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出资的转让本质
引用本文:金莉娟.论股权出资的转让本质[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9):25-27.
作者姓名:金莉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股权出资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出资方式,需要对这种出资的本质作一定性,以保护交易秩序的安全,不让善意第三人因此蒙受额外损失,本文把债权出资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认为这种转让的方式是单纯的债权转让,而非债权债务的概括受让,所以,转让之后,善意受让股东不承担转让人对公司承担的义务--即补足出资的义务.

关 键 词:股权出资  股权转让  单纯债权转让  概括受让  股权出资  义务  转让人  股东  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  股权转让  债权出资  损失  善意第三人  安全  秩序  保护交易  出资方式
文章编号:1672-3473(2007)09-0025-03
修稿时间:2007-02-07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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