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出资的转让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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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莉娟.论股权出资的转让本质[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9):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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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莉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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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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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权出资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出资方式,需要对这种出资的本质作一定性,以保护交易秩序的安全,不让善意第三人因此蒙受额外损失,本文把债权出资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认为这种转让的方式是单纯的债权转让,而非债权债务的概括受让,所以,转让之后,善意受让股东不承担转让人对公司承担的义务--即补足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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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权出资 股权转让 单纯债权转让 概括受让 股权出资 义务 转让人 股东 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 股权转让 债权出资 损失 善意第三人 安全 秩序 保护交易 出资方式 |
文章编号: | 1672-3473(2007)09-0025-03 |
修稿时间: | 2007-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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