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虚拟社会个性化传媒权的法律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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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军.浅议虚拟社会个性化传媒权的法律调整[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107-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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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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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丹东广播电视大学,丹东1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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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中传播信息的行为或多或少带有技术性,这造就了网络中大小不同、形式各异的传媒,普通的网络用户是网络中信息源的主要形式,也是法律应予保护的对象,而具备一定技术能力的强势传媒则容易对正常的网络秩序造成大面积的危害。对网络的法律不能以牺牲网络的自由与创新为代价,同时应加强对强势传媒的法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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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虚拟社会 个性化传媒权 法律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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