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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定义务及其规制--对合同法第39条的思考
引用本文:程艳萍.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定义务及其规制--对合同法第39条的思考[J].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56-59.
作者姓名:程艳萍
作者单位:贵州教育学院政治经济系,贵州贵阳550002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合同提供方法的法定义务作了规定,但地过简单,抽象,本人拟对合同法第39条的内容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以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格式合同法律制度。

关 键 词:法定义务  合同法  格多合同  立法规制  司法规制  法律制度
文章编号:1002-6894(2002)02-0056-04
修稿时间:2002年1月6日

The Statutory duty and Stipulations of a Format Contract Giver-- Reflecting on Article 39 of Contract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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