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法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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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佳勋.两岸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法律探讨[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6):144-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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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佳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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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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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保护原雇主的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之一,如今已得到司法界、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支持;由于其限制范围涉及劳工的工作权、生存权,因此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效力的认定必须是约定内容合理完整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原雇主的诉由才会被法院接受,进而判决原告胜诉,反之则反。两岸交流目前日益加深,各自都通过了两岸条例与认可规定,对于跨两岸的竞业禁止判决(裁决)的相互认可与强制执行已于法有据,只是对具体的操作规范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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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 雇主 劳工 协议 |
文章编号: | 1000-2359(2006)06-0144-04 |
收稿时间: | 2006-08-20 |
修稿时间: | 2006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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