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探究——以广西为例 |
| |
引用本文: | 熊超,韦吉璟.地方自治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探究——以广西为例[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2(4):27-32. |
| |
作者姓名: | 熊超 韦吉璟 |
| |
作者单位: | 1. 广西教育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2. 东莞市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莞,523070 |
| |
基金项目: | 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201106LX863)“广西地方自治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
| |
摘 要: | 地方自治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自治权,依法享有并行使环境行政职权,且依法独立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地方政府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为环境权理论,广西民族地方自治政府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有宪法及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广西地方各级(自治)政府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应为广西各级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主体的不同所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
关 键 词: | 广西地方自治政府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权 行政权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