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
| |
引用本文: | 马婷婷.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J].大观周刊,2011(26):83-83,52. |
| |
作者姓名: | 马婷婷 |
| |
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讲师,陕西西安710063 |
| |
摘 要: |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就目前来看,法律的这一规定还比较笼统。虽有较多的司法解释.但在使用中仍难免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学术界和业务界具体实践中都产生了一定的分歧。
|
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管辖权 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 机关 学术界 案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