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兼评《物权法》第10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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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育敏,彭信戈.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兼评《物权法》第106条[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30(4):106-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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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育敏 彭信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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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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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本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依据、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并对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等问题做了具体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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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不动产善意取得 立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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