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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集团举办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
引用本文:熊建武,周进,郭立年,戴小朋,高志强.浅析国有企业集团举办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J].当代教育论坛,2006(2):94-95.
作者姓名:熊建武  周进  郭立年  戴小朋  高志强
作者单位:[1]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2]益阳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 [3]湖南农业大学副教授
摘    要:一、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及其教育经费来源 从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高等教育可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的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关 键 词:法律性质  高等学校  国有企业集团  高等教育体系  非学历教育  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  本科教育  高等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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