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人的有限责任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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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莅芳.试论法人的有限责任利益[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3(1):5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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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莅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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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经贸学校 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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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第 3 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依法独立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中不难看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既然如此 ,依平等原则 ,法人就应该与自然人一样以其所有的或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只有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作为一般担保 ,法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参加民事活动 ,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显然法人的责任应该是一种无限责任。但实际上 ,我们这里所说的法人的有限责任指的是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 ,也就是说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自于法人的财产对法人的债务负责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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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通则》 法人 有限责任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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