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谦抑性——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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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倩.论刑法的谦抑性——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为视角[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2,11(3):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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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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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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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将醉酒驾驶定为危险驾驶罪。在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等一系列由醉酒驾驶导致的惨案发生之后,醉酒驾驶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但醉酒入刑还是引发了热议。支持者认为原条文对醉酒驾驶的处罚过轻,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以刑罚手段制裁醉酒驾驶。反对方则认为应该坚持刑法的谦抑性,醉驾入刑将刑法的犯罪标准扩大。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为切入点,讨论刑法的谦抑性。醉驾入刑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其实际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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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谦抑性 醉酒驾驶 醉驾入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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