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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回归前后司法制度之异同
引用本文:曾建敏.论香港回归前后司法制度之异同[J].凯里学院学报,1999(2).
作者姓名:曾建敏
作者单位:衡阳医学院社科部 教师
摘    要:为了保持香港的繁荣与发展,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使其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基本上保持不变。但是,基本不变不等于绝对不变,回归后,由于香港法律地位的根本变化,必然会带来其司法制度的部分变化。一、香港回归前的司法制度从广义上讲,香港的司法制度包括香港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一)香港回归前的司法体制通常,从狭义上解释来讲,人们讲到香港的司法体制多是指香港的法院体制。香港法院比较复杂,按体系结构及权力的大小可分为:1.最高法院上诉庭,它是香港最高审级的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最高法院原讼庭和地方法院提出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提出的上诉案件,同时它还有权对其他任何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2.最高法院原讼庭又称高等法院。它对民事和刑事案件享有“无限管辖权”,即在处理案件的种类上,不受金额或最高刑罚方面的限制,受理的案件极为广泛。3.地方法院目前设有维多利亚、南九龙、九龙、荃湾、粉岭及沙田等6处地方法院,它“拥有有限的民事和刑事审裁权”,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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