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美版权侵权行为结构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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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安平,陈庆.论中美版权侵权行为结构的差异[J].大学出版,2006(1):4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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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安平 陈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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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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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据《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的规定,除公约的特别要求(公约的最低要求)外,版权的保护的范围以及作获得的保护其权利的救济办法完全由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自行确定。这就是独立保护原则。依据该原则,一个中国作品在美国受到侵犯,应当依据美国版权法获得救济,同样一个美国作品在中国受到侵犯,也应依据中国作权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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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版权侵权 行为结构 《伯尔尼公约》 保护原则 中美 一个中国 著作权法 美国 版权法 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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