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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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冰.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追究[J].文教资料,2005(31):19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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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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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大学,贵州,贵阳,5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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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缔约过失责任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合同法》对此也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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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 诚实信用 先契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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