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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保护
引用本文:罗云.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保护[J].绥化学院学报,2004,24(4):57-58.
作者姓名:罗云
作者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330000
摘    要:(一)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劳动教养的审批权形式上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又由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实际上劳教委的法定职权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代为行使。尤其是公安机关在决定实行劳动教养的问题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审批权过分地集中于公安机关,使得公安机关在决定劳动教养这一问题上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相比之

关 键 词:劳动教养人员  权利保护  监督机制  审批权  公安机关
修稿时间: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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