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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新闻官司”败诉的原告应承担什么责任?
引用本文:浦增平.也谈“新闻官司”败诉的原告应承担什么责任?[J].新闻记者,1989(Z1).
作者姓名:浦增平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
摘    要: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新闻报道涉及公民、法人名誉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与日俱增,对此有些人称它为“新闻官司”,并认为是我国民主与法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从某市法院统计的数字分析,这类诉讼中新闻单位和记者构成侵权的占65%。数字本身就足以说明当前应强调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也有人称之为“告记者热”,并认为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对此表示不安和焦虑。起码那35%的权利应如何去认识、支持和保护。众说纷纭,笔者在此不加评论。首先笔者赞同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不仅要求败诉的新闻单位和记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还要求他们承担原告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但是应该看到在这类诉讼中确有一些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为借口而抵制新闻批评或舆论监督的情况。据报载一位与新闻记者打官司而败诉者却自鸣得意地说:“大不了丢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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