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适用的协调与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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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盛荣.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适用的协调与平衡[J].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1(3):8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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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盛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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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一系,贵州贵阳55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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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权处分行为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变态,一直是各国民法普遍规制的对象。为维护交易安全,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时,民法设有善意取得制度以资保护。我国《合同法》建立了无权处分制度,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未设有善意取得的一般制度,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于善意取得之场合应如何认定,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应如何协调与平衡,就成为构建我国未来民法典时必须从立法技术上予以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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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行为 善意取得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中国 法律适用 认定 立法 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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