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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管教育费附加 落实教师工资待遇
引用本文:彭江平.依法征管教育费附加 落实教师工资待遇[J].河北教育,1994(1).
作者姓名:彭江平
作者单位:晋州市副市长
摘    要:一是明确征收标准。根据冀发1989]1号文件规定,我市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人头费部分实行乡筹市管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乡镇年人均收入的2%计征;城镇教育费附加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的2%计征;在城镇建设维护税总额中提取10%作为教育费附加,并根据市场经济和教育发展实际,适当调整,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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