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征管教育费附加 落实教师工资待遇 |
| |
引用本文: | 彭江平.依法征管教育费附加 落实教师工资待遇[J].河北教育,1994(1). |
| |
作者姓名: | 彭江平 |
| |
作者单位: | 晋州市副市长 |
| |
摘 要: | 一是明确征收标准。根据冀发1989]1号文件规定,我市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人头费部分实行乡筹市管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乡镇年人均收入的2%计征;城镇教育费附加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的2%计征;在城镇建设维护税总额中提取10%作为教育费附加,并根据市场经济和教育发展实际,适当调整,确保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