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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业社的土地报酬是反映了作为土地私有者的社员与社员集体间的关系吗?——与陈秋梅等四位同志的商榷
引用本文:黄汉强,黄炘昌.初级农业社的土地报酬是反映了作为土地私有者的社员与社员集体间的关系吗?——与陈秋梅等四位同志的商榷[J].教学与研究,1956(12).
作者姓名:黄汉强  黄炘昌
摘    要:“教学与研究”1956年第10期发表了陈秋梅等四位同志所写的“关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地租形态和土地报酬问题”一文,其中有好些论点与提法我们是不同意的,而最主要的是他们所提出来的所谓初级社存在绝对地租及关于初级社土地报酬的性质两个问题。关于前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不应该把仅仅以初级社土地私有权为条件所引起的地租形态看作是绝对地租。其实这种地租形态与绝对地租在内容上概念上毫无共同之处,这是在新条件下所出现的特种地租形态。但是,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不预备在这儿与陈秋梅等同志进行争论。我们打算商榷的是后一个问题,即土地报酬的性质问题。关于土地报酬的性质,陈秋梅等同志的结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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