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基本属性——以行政行为效力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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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媛,张鹏.浅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基本属性——以行政行为效力为视角[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8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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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媛 张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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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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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专利确权行为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标的,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界限而言,应当遵从完全公定力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专利行政诉讼期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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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审查决定 确定力 公定力 执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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