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制度之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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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政举.反诉制度之重构[J].红领巾,2005(2):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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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政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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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务处,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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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反诉制度,但内容过于简略,理论界对反诉的诠释分歧较大,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重构反诉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根据反诉与本诉的实质联系不同,可将反诉分为强制反诉和任意反诉.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反诉的事项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反诉只能存在于通常诉讼程序和一般诉讼案件中,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不存在反诉的可能,或虽可提起反诉,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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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诉制度 重构 强制反诉 任意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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