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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再思考
引用本文:李振波.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再思考[J].教育与职业,1999(2):53-54.
作者姓名:李振波
作者单位:华东师大教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去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又重申“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然而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却仁智互见,莫衷一是。本文拟从分析民办学校盈余人手,提出判断学校是否营利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思考贯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原则要处理的几个关系问题。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民办…

关 键 词:中国  民办学校  教育效益  社会力量办学  办学效益  教育经费  教育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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