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调查所得证据于刑事诉讼中证据能力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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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雨含,谭添尹.监察委调查所得证据于刑事诉讼中证据能力之思考[J].文化学刊,20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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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雨含 谭添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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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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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若要探讨监察机关调查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能力的问题,首先需要明晰调查行为的性质。我国《监察法》建立了一种党纪调查、政纪调查与刑事侦查三位一体的监察体制,使得原本具有侦查性质的职务犯罪调查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遭遇困境。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同一问题的法律条款衔接并不流畅,甚至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表述,《监察法》本身对于调查程序的流程规定过于简略,导致在司法裁判中对于调查所得的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不明。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在兼顾《监察法》立法目的和人权保障的法律价值的基础上对调查程序作更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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