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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认定
引用本文:陈庆安.试论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认定[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1):50-51.
作者姓名:陈庆安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
摘    要:某日 ,犯罪嫌疑人大罗某和小罗某携带自制火药枪、匕首 ,骑一辆红色鹿城无牌照摩托车窜至某市大庆路中段 ,由小罗某乘行人侯某不备 ,抢夺其女式皮包一个 ,包内装有现金 2 2 1元 ,一个价值 90 0元的摩托罗拉牌精英型 BP机和化妆品等物。该案经由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抗诉 ,一、二审法院则均以抢夺罪论处。检察院起诉、抗诉中认定二罗深夜携带自制火药枪、匕首等凶器抢夺侯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主要理由是 :根据刑法第 2 67条第 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 ,依照本法第 2 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二审法院审理中认…

关 键 词:刑法  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行为  认定
文章编号:1008-7613(2001)01-0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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