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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
引用本文:朱留虎.论积极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6):18-20.
作者姓名:朱留虎
作者单位: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安庆,246011
摘    要:积极违约是指债务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故意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其要件有:债务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实施了阻碍合同履行的行为,债务人侵害了合同债权,出于直接故意而为之。对积极违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即在补偿损失外,法律规定积极违约人仍向债权人支付与其期望获取的不当利益相当的金钱,这有利于规范交易秩序和市场秩序。

关 键 词:违约  积极违约  补偿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文章编号:1003-4730(2006)66-0018-03
收稿时间:2006-06-15
修稿时间:200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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